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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擔保的裁判規則變了!

      "投資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本金安全永遠都是第一位,利息永遠沒有本金多,合規,專業,可持續性永遠都是賺錢的根本。"這是秉一公眾號上一位讀者的留言。在此,十分感謝這位朋友對秉一在宣傳安全投資、普及合規知識方面的肯定。了解秉一優質債權項目的人知道,除了底層資產、債權債務真實唯一等風控措施外,擔保的嚴謹、合規也同樣是秉一風控極為重要的環節。因為,有效擔保是守住“本金安全永遠都是”這條紅線最可靠的保障。

      對于擔保是否有效,大家可以在一些投資項目中,重點關注擔保方的擔保是否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在以往最高院的裁判規則中,該條規定被視為管理性規范,非強制性規范,公司對外擔保只要加蓋公司印章,原則上均認為有效。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東港支行與大連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振邦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2012)民提字第156號】最高院就認為:“上述公司法規定已然明確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體行為,防止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小股東或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故其實質是內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約束交易相對人。故此上述規定宜理解為管理性強制性規范。對違反該規范的,原則上不宜認定合同無效!
      但是,隨著九民會議紀要實施后,對于公司對外擔保,裁判規則發生重大變化,例如最高院于2021年9月27日,對湖北潤達公司、廈門廈工公司(債權債務方)和中建公司(擔保方),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終1143號判決:
      中建公司出具的擔保合同雖然有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公司的公章,但是,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
      案件中,沒有證據證明擔保方以公司名義為本案提供的擔保經過了公司董事會或者股東會的同意,故該擔保屬于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構成越權代表,因此《第三方單位擔保書》被認定無效。
      也就是說,曾經擔保方沒有股東決議,擔;蚩梢暈橛行,而現在裁判規則變了!未經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決議,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公司公章的擔保合同無效!
      秉一希望通過這兩個鮮明的案例對比,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債權相關項目中擔保有效性的裁判變化,要因時制宜,嚴謹合規,避免發生損失。
      值得一提的是,秉一所推介的優質債權項目無論是現在還是過去,均會要求擔保方出具股東會決議或決定,一貫始終的用最嚴苛的方式對每一期項目進行風控。
      正如秉一項目管理者所說:“秉一的風控團隊會將每期項目的融資主體視為無法兌付,用這樣的擔心和考量來管理項目,項目的風控才能穿透到底,擔保才會有效并足額覆蓋項目資金,客戶的投資本金才可以安全無憂,進而持續性的為公司、為投資者和實體企業創造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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